本人潘兆林,男,漢族,1956年生,現居遼寧營口市站前區陵寢裡01-6號,營口市人年夜代理。手機:13804179928。我舉報最高法院代表審訊長辛正鬱,他申請 公司在主審的(2013)平易近提字第17號平易近事訊斷經過歷程中,違規辦案。在案件訊斷經過歷程中,平易近一庭代表審訊長辛正鬱不答應我方lawyer 及當事人措辭,作為主審官,當庭登記 公司說出“你們別念瞭,像念書一樣,我沒時光聽”。作為一名法官,他褻瀆瞭國傢付與他的工商 登記權力,更是對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及人平易近的轔轢。法令規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令為繩尺的準則。在閉庭審理中途中,說:“有事前走瞭”,隻剩下一個代表審訊員王丹維持閉庭,而且另一名代表審訊員沈丹丹無端出席。在這種情形下,從閉庭到收場用瞭不到20分鐘就將遼寧省最高法院的訊斷撤銷,維持瞭遼寧阜新中院的訊斷。本案審理純屬情面案,走情勢。本案咱們有無力的證據證實遼寧省最高法院的訊斷,可是辛正鬱能將白的說成黑的,黑的說成白的,不敢想象他判瞭幾多冤假錯案,收瞭幾多當事人財帛,四風設置裝備擺設的明天,仍舊有如許的蒼蠅。
事實與理由 咱們取得瞭新的無力證據,李樹林是阜新市清河門區烏龍壩鎮第五煤礦的產權人,其時仍是清河門區的區長助理,主管礦山。他聘任法人高波於2005年10月13日把煤礦的采礦權及所有手續讓渡給魏炳井,讓渡金為50萬元,含固定資產。後又於2005年11月25日以李樹林本人成分把曾經讓渡給魏炳井的煤礦以450萬元讓渡給我。此時礦權屬於魏炳井,李樹林無權和我簽協定,所簽署的協定無效。作為案件無力證據,代表審訊長辛正鬱不問掉臂,不望不聽,秉公枉法。其時煤礦資本隻剩2萬餘噸,李樹林向我許諾再給打點擴界資本22萬噸,並拿營業 登記出相干批復材料,這是倒賣國傢資本,是違法的,對此,我也有無力證據證實,可是辛正鬱對此不聞不問,致國傢法令掉臂。在一審庭審中有兩位證物證詞,另有兩級領土局證實。都無力地證實李樹林負者打點擴界資本及所需所需支出。證據拿到辛正鬱眼前,居然跟白紙一樣。在多項證據證實李樹林和魏炳井運用欺騙手腕,與我簽署合同是不失效合同的情形下,辛正鬱作為代表申請 行號審訊長,國傢法令事業者,人平易近公仆,不望證據,還支撐其欺騙行為,滋長歪風公司 行號 登記正氣,知法犯罪。懇請最境外 公司 設立高人平易近法院舉報中央負者同道追查此事!給我一個合理!
有跟我一樣是辛正鬱判的冤假錯案的請聯絡接觸我! 人多氣力年夜! 德律風:13804179928
人打賞
公司 營業 登記
0
人 點贊
主帖得到的海角分: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