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塘長租辦公室述略(轉錄發載)

    明代塘長述略
      
        李濟賢
      
        以盛產黃燦燦稻子而著稱的蘇、松、常、鎮、杭、嘉、湖地域、枕江依海,聞名的京杭年夜運河領悟南北,36000頃的太湖工具逾越蘇、松、嘉、湖四府。吳淞江直通吳縣、吳江、昆山、青浦、嘉定、上海五縣之地。其間浜、港、涇、港、匯、漕、溝、洪、瀆等纖細主流,縱橫四出,水利資本十分豐碩,澆灌之區很是普遍,僅吳淞江流域的澆灌面積,就約占“二千五百九十平方公裡(合七千八百平方裡)”①。以是明人吳爾成說:“吳中之財賦甲全國,而財賦之源在農田,農田之源在水利。”②陳仁錫也說;“吳中水利乃國傢財賦之源,生平易近衣食之本。”③回有光更說:“全國之利莫年夜於水田,水田之美無過於姑蘇。”④是以,歷代統治者對江南水利都十分正視。明太祖朱元璋特諭工部:“凡全國陂塘湖堰可蓄泄,以備旱潦者,皆因其地勢修治之,乃分遣國子生及人材,遍詣全國,督修水利。”在朱元璋的踴躍推進下,一年後來,僅江南地域,“凡開塘、堰四萬九百八十七處”⑤。永樂當前各帝對付蘇松七府的水利都長短常正視,“或設郎中,或命都禦史,或工部尚書,或專敕巡撫官,或督巡鹽巡江禦史”⑥。如永樂時戶部尚書夏原吉、平江伯陳瑄,正統時巡撫工部侍郎周忱,天順間巡撫都禦史崔恭,成化時巡撫畢亨,弘治時工部侍郎徐貫,正德時工部尚書李充嗣、工部都水郎中林文沛,嘉靖時巡按呂光洵、浙江水利僉事黃光昇,隆慶時巡撫都禦史海瑞,萬歷時巡江禦史林應訓,崇禎時松江知府方貢嶽等,都對江南地域的水利設置裝備擺設做出過不小的奉獻。與此同時,對付歷受艱苦的治河平易近工和間接賣力修浚田塘、疏決河流的塘長們,《明史·食貨志》中對塘長一詞卻隻字未提,因而,對塘長的發生、性子、職責等等方面,都有著研討的須要。
      
        一、塘長的由來
      
        明人沈說:“塘長、圩長之說,即周官土均稻人之意。嘗觀稻人以瀦蓄水,以避免水,以溝蕩水,以遂均水,土均為掌其平,水土之政而率以治水。”⑦而塘長一詞始見於明初。正德《松江府志》徭役志中雲:“今制,以裡長、白叟主一裡之事,如宋之裡正耆長;以糧長督一區錢糧;以塘長補綴田圍,疏決河流。其他雜役,並於均徭點差。”又說:“裡長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人,俱從黃冊編定,歲輪一千四百三十五報酬見役,其他為排年(華亭八千二百一十人,見役人百二十一人,上海六千一百四十人,見役六百一十四人);白叟一千四百三十五人,選高年有去處者充(華亭八百二十一人,上海六百十四人);糧長二百九人,選丁糧響應有去處者充(華亭一百十六人,上海九十二人);塘長二百九人(華亭一百十七人,上海九十二人)。”⑧萬歷《上海縣志》說:“國朝舊制,以裡長白叟主一裡之事,以糧長督一區錢糧,以塘長修田圍疏決河流。”⑨萬歷《青浦縣志》則說:“國初,設置裝備擺設有鄉有保有區有圖有甲,以相統攝。以裡長、白叟主一裡之事;以糧長督一區之賦,而糧長之中有收有解;以塘長修疏河流,而塘長之中有總塘長,有塘長,制甚設也。”⑩康熙《嘉定縣志》很明白:“明初,塘長每扇止點丁糧多者一二人,後改每裡一人。”(11)以上數志表白,寫的雖有“今制”、“舊制”、“國初”、“明初”之別,但基礎文字險些完整一致。光緒《嘉定縣志》台實大樓可能鑒於前志時光不明白的毛病,特設有“役目”條,把明代洪武、嘉靖、萬歷三個時代及清朝的役目都清清晰楚地記實如下:
      
        明洪武間:裡長、甲首、膳夫、齋夫、館夫、弓兵、禁子、庫子、馬夫、富戶、鬥級、祗候、夫隸、鐘鼓夫、展司、展兵、防夫、巡攔、縣總、總書、書手、糧長、塘長、白叟、坊長、小甲、火夫、解戶、檢鈔。
      
        嘉靖時:裡長、庫子、鬥級、禁子、糧長、解戶、白叟、塘長。
      
        萬歷時:裡長、糧長、塘長、解戶。
      
        國朝(清):保正即裡長、裡書、糧長、耆平易近、經催、塘長、排年。(12)
      
        崇禎《常熟縣志》說的更清晰:“高天子東興大樓編氓之制,一百一十戶為裡,裡又名圖。縣凡九鄉,曰傳染感動、曰崇素、曰南沙、曰端委、曰開元、曰思政、曰雙鳳、曰積善、曰回政。鄉統都,都統圖,都之多數復為扇,以分轄各圖。扇又名區。每裡差其丁糧上戶十傢編為裡長,次百傢為甲首,輪年應役,裡中催征勾攝書算之事皆責焉。又歲僉白叟一名以斷鄉曲,按區撥糧長以收稅,扇書以稽出納。塘長以修水利。”(13)塘長設於明初是斷定無疑的。甚至長江以北的興化縣也設置瞭塘長。《興化志》雲:“至我國初,陳恭襄公瑄洞悉倒霉。……每塘甃石認為鬥門,而塘長塘夫是設,故洪武、永樂間軍需、商鹽、皇木三政,資塘之便。”(14)可是,法久弊生,沿江瀕湖的勢要之傢霸占水道,圍築成田,圍池養魚,栽植蘆菱,以至河流日淺,“舊塍高六七尺者或與田平,水無所限,遇潦已有餘言。……塌土成灘,水不成到。畎戽無資,禾亦就萎,饑莩盈途,率因為是,又況塍坍浪洗,田畝日虧,難免以虧,難免以虧田糧而加之見田,糧愈重而平易近逃,又難免以逃戶差而加之見戶,賦役日繁,平易近斯輾轉,良可嘆息,”無怪乎有人慨嘆地說:“自正德末水利全廢,塘長人役不復知水利為何事。”(15)從洪武元年到正德十六年才僅僅153年。這時的“塘長人役”,都“不復知水利為何事”瞭,證實塘長的設置是很早很早的事。綜合以上史書所載,要斷定塘長詳細創於何人詳細設置在哪年哪月哪日,確鑿需求新史料的發明,但塘長建立於明初洪武、永樂時代是斷定無疑的。而有人說:“國初無塘長之名”(16),是不克不及成立的。
      
        二、塘長的性子
      
        明代徭役項目單一,總括起來可分三年夜類,即以戶計的曰裡甲,以丁計的曰均徭和上命非時的曰雜泛。正統以前無均徭法,隻有裡甲與雜泛兩類。塘長屬於哪一類呢?萬歷間嘉定知縣韓浚說:“糧、塘、白叟皆雜泛,唯裡長為正役。”(17)是重役仍是輕役呢?嘉靖《江陰縣志》曰:“龐大役次曰糧長(催征解運稅糧),曰解戶(轉輸各項賦料);其次曰塘長(浚築河流岸塍),曰魚甲(征解舟料課鈔)。平常細役有排門夫,有巡更夫,鵬馳大樓-(森業大樓)有上宿夫。”(18)康熙《松江府志》則雲:“每區五年一編年夜役,充佈解、北運、南運、收兌、收銀等差。每圖十年一編小役,充總催、經催、總甲、塘長、該年等差。”(19)再從各鬼門關縣志中裡長糧長塘長的擺列順序,和糧長、塘長的人數望,如正德《華亭縣志》為裡長、白叟、糧塘長。萬歷《嘉定縣志》為糧長、塘長、裡長、白叟,正德《松江府志》糧長、塘長都是二百九人,萬歷《無錫縣志》每區糧長、塘長都是二人。由此觀之,塘長既非重(年夜)役,也不是輕(小)役,而是“十年輪當一次”(20)的中役。但又不是一般的差役,而是與裡長正役及雜役糧長關系很是緊密親密的一種特殊的徭役。
      
        規復和成長農業生孩子是明太祖的基礎國策,設置塘長便是為瞭包管基礎國策的順遂施行。江南地域的錢糧是明統治者財力的主要支柱。而水利又是江南地域農業的命根子,為瞭包管江南農業豐產,設置塘長是十分須要的。但塘長有時不得力,或隨設隨革。因而,用裡長糧長代行塘長之責也是須要的。在明代裡長糧長治水浚河的事屢見史載。
      
        1.裡長治水。早在永樂初年,松江府一帶洪流成災,堤岸沖塌,田疇破裂,住民沒溺有數,大量的糧頭裡長親臨災區,戶部尚書夏原吉《踏車嘆》中曰:“東吳之地真水鄉,兩岸澇張非平常…糧頭裡長坐伐鼓,相催相迫惟嫌遲。”(21)正統九年,英宗天子據說嘉興、湖州及姑蘇等地通去江海的河港被人占種,水不暢通流暢,沉沒田稼,飄零平易近居,溺死人畜,而敕諭工部右侍郎周忱,下令他“會同巡按禦史嚴督各該府縣拘禁耆平易近裡白叟等,詢訪踏勘遍地原通江海河港故道,果被豪強之人築塞為田,即令退還”(22)。周忱即“歲開挑塘河裡長戶並下力細戶,各一夫充役”(23)。弘治七年工部侍郎徐貫開浚吳淞江及白茆等港,采納瞭吳江縣生員金藻的提出:“圩岸溝洫分任排年而兼之裡長,浦瀆河港擇委白叟而兼之糧長”,又“一圩溝岸任在排年,一圖溝任在裡長,此法之經也,百夫河港任在白叟,千夫河港任在糧長,此法之緯也。”(24)嘉定知縣王福徵也規則說:“塘長有開浚督責之煩,裡長有起夫戽水之累。”(25)
      
        2.糧長修河。弘治間吳江人史鑒說:“永樂間凡興修水利皆責成糧長,而官為節度之”。(26)水利工程重要是補綴田圍,疏通河流,但要盤算出總的工程量,每區需承擔若幹裡,每圖又需負擔幾多丈。這些事業沒有塘長糧長等餐與加入是很難搞好的。成化十年,欽差督理蘇松等處水利浙江提刑按察司僉事吳做過具體規則:“告誡所屬仕宦、糧、塘長人等,各遵照毋違”,“每三百餘步為一工,選素熟挑河流或耆老或糧、塘長一名分擔”。(27)關於塘長與糧長公同定工,眼同分段的事其時是很廣泛的,並有較具體的規則。萬歷間華亭知縣聶紹昌頒有“冬日興工法”,文曰:“今將一區之內高鄉則計應浚河渠若幹,低鄉則計應修塘岸若幹,是非闊狹,一一丈明造冊,每區繪一總圖,並該區圖田畝數一覽昭然。本縣親令各區圖塘長、該年,會同本區糧長、排年,從公酌量,先分水利緩急,次計工分幾多,平均搭配,分為五工,如甲巳年應興某工,乙庚年興某工,丙辛丁王戊癸五年為事,周知復始。”在“分段算土法”中又說:“冬月塘長赴縣照分定每年工冊具認狀領工後,隨該本縣酌系年夜工,即日親詣勘段派工,餘則或行水利衙門,或委別官減從親行,而勘派之日,塘長、該年會同該區糧長、該圖排年,眼同分段,各在大公。”(28)
      
        從下面二點來望,裡長、糧長、塘長關系這般緊密親密,不只是因塘長與農業生孩子及錢糧征收、賦稅解運密不成分,便是在組織上也有著千頭萬緒的聯絡接觸。明人范濂說的好:“十排年者即所謂裡排,司一裡之事。第一年為總甲,第二年為該年,第三年為催力,第四年為塘長。”(29)萬歷間上海知縣顏洪范規則:“每裡設裡長十人。歲輪一報酬總甲,管裡中雜事,一報酬小塘長,管起夫浚河,一報酬裡長,聽候差解,一報酬分催,管辦賦稅。”(30)萬歷《青浦縣志》也說:“每一裡長轄十排年,或為分催,或為總甲,或為塘長、白叟,皆按甲遞充。”(31)明人陳仁錫更說:“塘長原編審於糧長。”(32)這便是塘、糧、裡、老時應時分、彼此共同的主要因素。
      
        三、塘長的前提
      
        塘長固然沒有裡長、糧長、解戶繁累,但塘長是水利工作的哨兵,塘長得力與否間接影響農業的豐歉,影響著明當局的財賦支出,以是明統治者對塘長人選一個強壯的人拿著錘子來了,“嘩”的聲音,沉重的鎖被擊倒。當他們打開盒子很是正視,大抵要具有以下三個前提:
      
        1.去處端正。正德間工部郎中林文沛在《治田公約》的第二條就規則:“每區圖選有去處者為塘長,田多者為圖長、圩甲,俱聽塘長調理。”(33)嘉靖中工部郎中朱兗的《水利興革事宜公約》第二條中也規則:“每區都選有去處者為塘長。”萬歷間巡按禦史林應訓也說:“塘長之設……務要僉編殷實有行之人充任。”(34)也便是說操行端正、不謀私利者是充任塘長的首要前提。
      
        2.傢道殷實。塘長的勤情間接影響著水利工程和農業的豐歉,有田產的殷實之傢,農業豐產與否與他本人短長相干,僉派這些人戶充任塘長,為瞭“各保身傢”,多是“視如己業”(35)。以是僉編塘長,都是“計當金舉殷實之傢充之”(36)。有時前提更高,如婁縣“塘長,每區一人,於每圖該年中僉充”(37)。嘉定縣也是:“起夫之數一準於田,而該甲排年中以丁糧多者一二人充塘長,督一扇之排年。”(38)嘉靖間,海鹽縣額設塘長42名,居然“今以見年裡長充之”,並“分任構築沿海,貼幫土塘及各鄉堰壩等役”(39)。但是自明代中葉當前,水利工作日就衰敗,殷實年夜戶不勝打單,千方百計絕量脫逃,塘長重任去去落在小平易近之傢。明人陳仁錫曾提綱契領地指出:“所可恨者業主坐享田中之利,而至於構築之費茫然不加之意,僅使區圖塘長小平易近為之。夫塘長之不外二十畝之傢充之”。(40)
      
        3.率眾興事。開河築堤非一人所能從事,要集眾始能實現,為塘父老必需能率眾興事。萬歷間巡接直隸監察禦史林應訓曰:“塘長之設,蓋以率眾興事,若非老實之人,勢必方命鬧事,各川舉一區而言之也。一區之中,各無數圩,若不立甲,何故統眾而集事也。”(41)“各州縣掌印官務要僉編殷實有行之人充任,責令實時喚集圩內子夫修浚水道,增築徑塍,不許濫用豪猾從而怠玩,或武斷鄉曲,侵索細平易近,以干擾害。各掌印官仍將編過塘長姓名啟事書冊送閱。”(42)萬任也說:塘長的僉編必需“公忠勤幹、庶幾壓倒眾心,河夫有所畏憚。”(43)簡而言之,當塘長必需有組織引導群眾的能力。
      
        四、塘長的職責
      
      1.工期職責
      
        (1) 工前查勘。這是水利工程的基礎點。成化七年要浚修吳淤江,其時欽差督理蘇松等處水利浙江國泰置地廣場提刑按察司僉事吳在給蘇松二府下令時指出:“該府下落當該仕宦即行委官,督上海縣委官及會彼府縣委會,各帶糧、耆、塘長人等,親詣本(吳淞江)將淺狹應挑往處測量,計要見共該丈若尺幹,適用人夫若幹,某縣分該某處至某止若幹丈尺,共該用夫若幹,每夫凡給糧米若幹,期在某月某日興工挑闊。”(44)萬歷間吳淞江已被塞阻異樣,江水為患,吳江知縣王一言即指出:“隨經督同水利縣丞呂品並塘長畫一算手人等親詣查勘。”(45)華亭知縣聶紹昌也說:“其逐段中或一戶自浚若幹,或數戶朋浚,或一甲朋浚若幹,各認工次,公同塘長、該年測量”。(46)
      
        (2)出車戽水。解除積水是水利工程施工前的須要手腕,塘長的首要義務便是緊迫解除積水,以是,康熙《嘉定縣志》說“明初塘長”,便是“兼任戽水”。萬歷五年,吳淞江急侍施工,其時欽差整飭蘇松常鎮兵備兼理糧儲水利湖廣提刑按察司按察使馮叔吉指示說:“戽水人夫前議昆山縣塘長並沿江業戶出車戽水,每夫逐日量給米一升不免難免遍累。今除車輛仍令昆山塘長出辦外,其車水人夫就於各縣分定段內責令開方,人夫一並在戽量加工食一節,望得此段之興,惟戽水難堪。前議塘長並得業之傢戽水,日給米一升於勢難行,於事難濟。”(48)萬歷七年又修浚白茆港,馮叔吉下令說:“本塘四十五裡,每十裡用水車二百部,共該九百部車,議令塘長督同圖長出辦”,又說:“望得開河之工水為先,車夫日給米二升,亦不成少,但恐人心不齊,乃至玩愒曠日,合責限六日戽完。如出六日之外,罰令塘圖自戽,不復給米。”(49)
      
        (3)督率動工。工程既定中興商業大樓,塘長督率人夫開拔工地,塘長督率得力與否是准期落成的樞紐。嘉靖元年,欽差協理江南水利工部署郎中事員外郎顏如環說:“各地水利官務要親詣所屬,嚴督各塘圖長圩甲人等,督率得力人戶將各圩岸並力興工。”(50)統治者最怕勞感人平易近聚眾,把成千上萬的大眾會萃在工地上,是當權者最傷頭腦的事。塘長是最下層的賣力人,官府有著嚴酷的治理措施。華亭知縣聶紹昌頒有嚴酷的規則,“當分段造冊後來,逐段丈尺燎然目中,然後將該區應浚河身共該若幹,逐段折算應挑土方若幹,次將該區今年就役地步算該每田幾十畝派開土一方,如不系親自赴工者,應給4佃戶及唱工人夫每方工食該若幹,每畝應米若幹,一一算明,年夜書告示,張榜工所。塘長、該年細算逐段土方,計該若幹,遵守告示軌則一一開註工冊送縣復驗無弊,接納印信遵照。然後同該年至河公同輪役。五甲業戶分定夫樁。樁上明書土住持尺及業戶姓名,大家認樁赴工,不得藏避。其各圖該年又將本圖初浚夫樁河工一段填寫工畢一紙,接納應役人夫,認為什工支米之據,逐日塘長執官給白牌,督率一區之役,該年叫鑼催撿一圖人夫,俱要常川在河,不得少懈。至晚該年各就夫樁將一日浚河人夫填註工畢,該年又將一日內該圖浚河人夫總數報之塘長,填註工冊,以俟比力。自興工為始,每半月為一限,至期塘長該年將冊送縣查比,工小赴水利衙門查比。區工不迭分數責塘長,圖工不迭分數責該年。如有頑戶抗拒不行赴工,又不接納田戶人夫工食,又某人夫支領工食使勁不齊,許令塘長該年稟究一二以警其他,若遇風霆雨雷,塘長開報定以好天幀日為一限,三限落成國泰台北中華大樓。”O禦史林應訓規則也很嚴酷:“興工之日,各塘長、圩甲務要在圩,不時催督開浚”,並且“一圩不完責在圩甲,一區不完責在塘長,輕則懲戒,重則罰治”,又說:“興工之日,塘長責令圩長躬圩倡率,日出而作,日進而息,某日起工,某日落成,庶幾有所管轄而無泛散不齊之弊”②。
      
        (4)修治圩岸。萬歷間江南巡撫周孔政說:“年夜凡田之周遭際水處沿河築岸,中為圩田,小者數十畝,年夜至數千畝,名為一圩,所為圩岸是也。”@圩岸怎樣修治呢?工部主事姚文顧說:“應修圩岸,該管排年量田高低,照依五等岸式督率圩戶,各就田所構築,如果田頭闊五丈者即修岸南山瑞光大樓五丈,闊十丈者即修十丈。或有貧難並逃盡人戶,田頭及溝頭岸側眾共構築,其圩心坎戶,如有徑塍者自修徑塍。凡徑塍者同修逃戶及溝頭岸側。排年則管修一圖圩岸,塘長則管修一區圩岸。各縣治農官則提督一縣,各府治農官則提督一府。若一圖圩岸不修坐排年,一區圩岸不修罪坐塘長。”(54)巡按禦史林應訓說:“各縣即令塘長,備開某圩四周若幹丈,外環溝洫若幹丈,豈論官平易近士庶,隨田起役,各自施工,如橫闊一丈者築岸一丈,橫闊十丈者築十丈。”(55)若塘長督率無方,各圩准期俱落成,另有獎賞。
      
        (5)挑浚河流。浚河治塘是塘長的重要職責之一。江南河流如網,哪河急修,哪河緩浚,對某一個處所來說,關系甚年夜,因而也有一些比力詳細的規則:“旱鄉支河限制每年一開,幹河則五年一開;低鄉圍岸限制每年一築,界岸則三年一築,剋定程期,永為遵照。一傢之工不完責在業戶,一圩之工役不完責在圩甲,一圖之工役不完責在該年、總甲,一區之工役不完責在塘長。一縣之圍岸界岸支河幹河俱不迭期修“哦,没什么。”但他也太奢侈了吧。事实上,墨晴雪本以为只是因为她浚,責在水利官。”(56)姑蘇水利通判依據工部主事姚文灝治河履歷做出一些詳細規則:“近河得利區分三十畝一名,稍遙者五十,再遙者一百。如婁江之南,七浦之北,倒霉本河水利者百五十畝,有餘數者朋當。當夫派五尺。造冊既定以木牌立界線。塘長惟令督辦,以近河服眾年夜戶分界,總督處理失宜,人心自服,鉅細皆無牢騷。”(57)有的人說的更幹脆:“輪值開河,名為塘長,原為本圖浚河築堤之計。”(58)同時,江南地域海疆廣闊,海塘遍佈,從明代中葉起就時壞時修,到嘉靖年間浙江水利僉事黃光昇更創造瞭“五縱五橫魚鱗塘式”,對海塘的設置裝備擺設起瞭不小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黃光昇應用“塘長,率塘夫若幹人,賣力治理”海塘(59)。對保護海塘起瞭很好的作用。
      
      2.日常平凡職責
      
        (1)踏勘隱匿。明代中前期地盤兼並日益嚴峻,兼並的手腕也遙非飛灑詭寄或投獻之類,明搶明奪,毫無所懼,沿江、湖、海之處愈甚。巡按直隸監察禦史林應訓指出:“邇來豪傢適已便,於上流要害廣種茭菱,稍有淤墊,即謀佃為田,所司不察,輕付執照。亦有住民貪圖小利竭澤而漁,沿流置斷及有挑出田內土壤增廣田圩”。(60)鎮江府也是這般,“邑(鎮江)東南有巨浸,舊名練湖,水勢沖激滎歸,下生魚鱉,上壅陂田,每為勢傢所侵。宋賈似道得之,賈敗旋回諸平易近。自元迄明,去去利回豪勢,往平易近復爭之,死於訟者不知幾人,案牒夢如,官弗勝理。”嘉靖四十四年,巡按侍郎舒汀“理札楊、靳、歐諸姓所爭田,通計該二千三十二畝有奇。嘉山寺平易近爭鬥地步計四百八十二畝有奇”,而“頑平易近王可所爭丹徒縣江漲洲田九千餘畝不進邦畿。”(61)萬歷六年按察使馮叔吉望瞭吳江縣丞呂品勘查灘田數目文冊後來說:“若止憑塘長圩甲開報,不免難免掛一漏萬”,以是,“本道已示諭該縣灘田人戶自行開報,仍於各區內僉報殷實知事耆平易近,公同塘長、圩甲逐戶追查。掌印官親詣各區沿坵履畝覆核,道調委隔屬官員覆核呈道。若有欺隱,罪坐耆平易近塘長,庶奸弊厘而工費易辦,財用足而水利可興”(62)。當前地盤兼並更烈,一縣之內,國泰敦南信義大樓到底有幾多有田無糧、有糧無田的人和戶,連知縣都不清晰。嘉定知縣王應鵬說,每遇放告每日天期,因田產爭訟起訴的都不下千餘,最初隻得將“概縣地步責成塘長,協同裡老圩書,一一測量”(63)。有的官員甚至規則:“此後各府縣水利官責令各塘長、圩甲,凡有侵截之傢,縱然講演,姑令矯正赦罪。”“若塘長、圩甲串通漏隱,事發一體究罪,決不輕貸。”(64)塘長成瞭查勘匿隱地盤的馬前卒。
      
        (2)繪制圖冊。曾施展過很高文用的魚鱗圖冊到明代前期也年夜年夜掉往瞭光澤,但是,有些官員仍把圖本望作救命稻草,想應用塘長繪制什麼河流圩岸等圖本。嘉靖四年,欽差督理浙江等處水利提刑按察司僉事蔡乾便是一個,他說:“浙江水利為重,莫不皆知,何如有司督理有方,使昔人遺法蕩無復存,甚至官稱治農水鄉之高低莫辦,役充塘長圩岸之至到莫分,今若不嚴加點視,豈可看水利興建”。於是,“著令各塘長備將該管河流圩岸等一一開寫出裝冊,內送州具印鈴,面寫‘水利須知’四字,接納帶講求,候按臨覆按。”(65)有的處所還要將“一區之中共有幾圩,一圩之中共有幾畝,具數在官,仍差公平官員,覆量無弊,申請詳奇,然後畫成圖本,編造流水號段文冊,築定圩界,監立石碑,開刻本圩地步數目,其量出有田無糧者即與起科,有糧無田者隨與分豁,其田邊岸塍涇水或聽起至依實數納糧,或通融責今佃戶包補。這般則不唯年夜戶不得以兼並多取,而小平易近這一次,無線電聯絡是真正打破。亦無賠納虛糧之患矣”。(66)應用塘長繪制圖冊成瞭拯救明王朝危亡的良方,豈不悲哉!
      
        (3)保護堤岸。水利工程來之不易,尤其是海塘圩岸,修睦後來,合時加保護。如鎮江府水利通判就督令丹陽縣水利縣丞要時常“沿堤巡查,稍有滲漏即加補塞。遇山川泛漲悉啟閘口,以防灌潰。”秋冬水泉微細,水源更為寶貴。應“督令塘長,多方疏通溝通回湖,無令他泄,或湖水絕涸。”“亦不許奸平易近伺機佃種,違者仁信證券金融大樓重治以罪”(67)。同時,塘長要不時“修岸栽樹”,但要“禁種豆麥,乃至浮土淋河”。(68)
      
        (4)督種救荒。無錫縣共二十二鄉,以稅之多寡分為十三區,每區設糧長二人,塘長二人。塘長的義務除構築圩岸外,還要“督平易近務農”(69)。崇禎末年,湖州知府陸自嚴還給塘長增添瞭新義務。陸知府說:“餘必激勵搶先,擬照區分給空缺印冊一本,令展總,塘長舉區內廉能公平素所欽服一二人掌之,集公所會議,勸各宦殷親填賑數,分離差等,量力由衷,福報匪淺。首事者類收冊報定朝,建立粥廠,左近就食一餐之飽,一口之生寄焉”。(70)
      
        (5)奇特本能機能。上述可見,塘長年夜鉅細小的事真不少,然而另有奇者。明季松江諸生吳履震說:“吾松本地貨綾佈最著。許周翰守郡逾五載,不受一縑,升任後來,織造塘長以其不除老例,織精綾二百餘尺,至京口送之,卒不受。”(71)“織造塘長”職責是什麼,何時所設等等,都應深刻探討。嘉定縣塘長的本能機能更為奇異。“沿海一帶,有橋梁、馬路、土堡、烽墩,處所責令塘長構築”,並且證實這些都“不在開浚之列”(72)。
      
        五、塘長之苦與憂平易近
      
      1.塘長之苦
      
        塘長原來是“所統之細戶,一圖不下百人,一區不下千人,小平易近旦夕謀生,不離場畝”的中等差役。但負擔此役者也苦累不勝,甚至傾傢蕩產。塘長之苦大抵有以下幾種:
      
        (1)胥吏需索。充任塘長的主要前提,便是殷實的有產之傢。所謂殷實隻不外是有些傢資不愁饑苦,他們既非傢資萬貫的紳耆年夜田主,甚至也沒有年夜權要做後臺。他們有時也有苦無處訴,有冤無處申,多是衙門胥吏敲索的對象。《閱世編》作者葉夢珠指出:“塘長之初,原以備公傢之興作,事關闔郡,萬不得已之工,則量撥塘長,或構築、或疏通。茍地居僻壤,工非切要,則無數年而不擾一夫者,非若他役之不克不及空過也。厥後吏胥視為魚肉,勢豪視為私家,河因傍墓則令之疏通,塘因近宅則令之構築,巧借名色以請官,官亦明知其為私而情以撥之,經承因而作奸役十派百,挾求賄免。其或無築無修,則倡為曠役之說,每名納銀二、三十兩,仕宦豪蠹,假公分潤。至於有事到工之害,則地棍、土豪為之原呈,臨之以府佐,督之以委員,各有衙役,莫不需索,傍河保歇,內外為奸。官蠹原呈之役既飽,雖無工而作完,開疏挑築之力徒勞。縱有工而不準,故去去有工未竟,而塘長之室已罄者。況塘長之身,等於分催之身,身在工次,或誤正供,則身傢生命殉之者比比也。”(73)之後承塘父老不外廿畝小屍之傢,傢資不豐,最基礎負擔不瞭“水利衙官需其老例,衙門書皂索其酒貲,所費已不克不及堪”(74)。需索賠貼,百弊叢生,乃至“承是役者停業毀傢,害猶不已”。塘長之苦累累,就連華亭知縣章允儒也認可:“塘長輪年承充,去去獨稱苦累,何耶?蓋以上役後來,工房吏胥,有按季需索之例,水利衙門有頂區之例,年夜區五兩一圖,小區二兩一圖,以概縣計之下下幾百金矣”。又說:“塘長之苦,悉由衙蠹之所致也”(76)。
      
        (2)撥調遙區。塘長之役原來是工役不出區,但有一種市棍奸險之徒號曰泥頭,與胥吏朋謀合為一體,將各區各圖水利紛然散派,令不得守其本鄉,以開泥頭包辦之門。“如高鄉之塘長、裡長則自舍其久涸之水渠而編派以隔區窎遙之圩塘,低鄉之塘長、裡長則自舍其久倒之圩岸而編派以隔區窎遙之河”,於是,“塘長派之裡長,裡長斂之人戶,人戶多賣子鬻身以供包役,包役餽銀於塘長,塘長幹沒再輸於泥頭,而泥頭進己,夫銀進泥頭之時則已為河工行工比事之日矣”(77)。明人萬任說,因為胥吏搗鬼,“以一都之塘長開十都之河,以十都之塘長開二都之河”(78)。其塘長之苦最苦者撥調遙區,“其開河動經數十裡,工費動及數十金”(79)。塘長們當然不肯做這虧本生意,經由三轉兩轉,這般巨資就轉嫁到老庶民的頭上,“塘長派之該年,該年斂之人戶。”並且是“今歲不已而復明歲,此河不已而復彼河,有名無實,勞費不貲”(80)。這種累平易近弊政直至明代末年不已。
      
        (3)杖斃塘長,崇禎末上海人徐思誠說:“叩閽請浚,下其事於撫、按兩臺,責成郡倅,檄行該縣,僉派塘長,鳩徒赴役,其如工費眾多,裡役不勝其苦,中人之傢,莫不停業叢事,甚有流亡接踵,牽連波及,思誠亦因而毀傢,逾半載始獲樂成。”(81)崇禎二年華亭知縣鄭友元也說:“塘長貧不克不及給督率番平易近以應力作。則催僭之委官,督押之衙役,肆行索勒,費且無算。總計上下出役皂快以至委官泥頭諸人,多途掊客,皆報其厭飫者,而八十名塘長安能給之,不得不分給各甲,各甲細戶鬻田房,鬻子女以應之,猶認為未足也”,而勞費橫出,朘削平易近生,以是,人們都稱當“塘長為小充軍”。(82)崇禎十四年松江府更產生瞭特年夜奇聞。史載:“一塘長開挑不力,疁令謝即秦傢橋上北岸予杖三十,頃之亡。其妻撫屍坐道旁,晝夜慘哭,行路淒惻,令亦憫之。”(83)這是一路聳人聽聞的慘案。
      
      2.塘長擾平易近
      
        塘長原來是中等徭役,但因為塘長的不賣力任,或玩忽職守,或故作威福,或與胥吏為奸,也給本地人平易近帶來瞭不小的擾害與災害。
      
        (1)玩忽職守。江南地域水利為重,州縣既有正官,又各設水利官相佐,但明中葉當前水利年夜壞,正官不睬職,卻濫受詞狀,慫恿胥吏科擾誅求。塘長欺上瞞下,害國害平易近。“隻圖速遞滿呈,縱容夫役,堆泥灘邊岸,或以浮土幫岸補缺,甚有挑淺填深。如官來望河,隻見岸新程度,便說工完,一遇渾潮年夜雨,沖刷新土復回舊河,名開實塞”(84)。這是明火執仗地傷害損失國傢,坑害庶民,沿江沿河的有數生靈去去毀於這些玩忽職守者手中。
      
        (2)納賄免差。江南水利最關平易近命,高則浚河,低則築岸。塘長本應督業主租戶出夫修圩、治河,但有些塘長與泥頭、胥吏勾搭,納賄免差。以華亭縣為例,“概縣塘長八十名,納賄免差則應役者少,役少而費益增,此點差之弊也”(85)。明人萬任對塘長納賄免差做瞭很深入的揭破。萬任說:“塘長納賄則究法濫免,當賦五夫者止賦二賦三,當賦三夫者止賦一賦二。於是,人少工多,不容不浮派乎貧人。當升一丈者暗加五、六尺,人心不甘,益藐塘長,雖強事畚鍤不外茍且塞責,此水政之年夜病也。”(86)
      
        (3)胥吏為奸。塘長與胥吏狼狽為奸,在明代前期是習以為常的事。萬歷間華亭知縣聶紹昌揭破說:“去年之弊,坐在法無畫一,或差或停,恣意去處,或輕或重,恣意派撥。於是,奸胥窟穴此中,塘長該年精力不消之於浚築,而用之安插庶民之脂膏,不絕之於河岸而絕之使費,此一年夜弊也。”(87)明人錢允治也說:“近年窮苦救死不贍,不遑補綴,故田圩絕壞而水患加甚。國傢額設塘長正為圩岸計也,今則水利官於塘役則老例是急,塘役於佃戶則科斂需索為務。”(88)
      
        (4)賄買虛設。塘長是一種徭役,但也有人違心當。工部郎中朱袞揭破說;“有等營充之人,或指饋送農官,科斂圖圩,或假開河築塘,賣索夫役。”(89)松江府同知孫應昆也說:“豪無力者討塘長自為用。”(90)費錢買差徭,能獲多年夜利?有什麼利益,尚不清晰,但有利是沒有人幹的。有的處所既無官塘,也無圩岸,塘長之役也裁革已久,但塘長所費依然需求付出。塘長完整成瞭虛設,此等“以遺平易近害,久宜裁革”(91)。明代塘長固然時髦時革,但作為一種徭役軌制,仍是貫串瞭有明一代,便是到瞭清代,塘長仍舊施展著它應施展的作用。
      
      註 釋
        ①吳靜山:《吳淞江》第1頁。
        ②吳爾成:《水田修浚議》,見張國維《吳中水利全書》卷22,《議》。
        ③陳仁錫:《圍田議》,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2,《議》。
        ④回有光:《三吳水利錄》卷1。
        ⑤《明史》卷88,《河渠志·直省水利》。
        ⑥吳爾成:《水田修浚議》,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2,《議》。
        ⑦沈《塘長圩長論》,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1,《論》。
        ⑧正德《松江府志》卷6,《徭役》。
        ⑨萬歷《上海縣志》卷4,《賦役志·徭役》。
        ⑩萬歷《青浦縣志》卷2,《裡甲》。
        (11)康熙《嘉定縣志》卷4,《役法沿革》。國泰首都大樓
        (12)光緒《嘉定縣志》卷4,《役目》。
        (13)崇禎《常熟縣志》卷3,《賦役志》。
        (14)顧炎武:《全國郡國利病書》卷30,《江南十八·興化縣水利》。
        (15)吳韶:《水利修圩說》,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0,《說》。
        (16)(17)萬歷《嘉定縣志》卷6,《田賦考中·徭役》。
        (18)嘉靖《江陰縣志》卷5,《徭役》。
        (19)康熙《松江府志》卷13,《徭役》。
        (20)聶紹昌:《浚築陳規工冊工草式》,見康熙《松江府志》卷16,《水利下》。
        (21)夏原吉:《踏車嘆》,見康熙《松江府志》卷51,《祥異》。
        (22)張內蘊:《三吳水考》卷1,《詔令》。
        (23)弘治《常熟縣志》卷3,《差役》。
        (24)顧炎武:《全國郡國利病書》卷15,《江南三·歷代水利》。
        (25)王福徵:《詳定役米碑略》,見萬歷《嘉定縣志》卷6,《田賦考中·徭役》。
        (26)史鑒:《吳江水利說》,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0,《說》。
        (27)吳:《開挑吳淞江禁約》,見張內蘊《三吳水考》卷13當然,還有一個很溫柔的那麼麻煩是,每次洗米,看著美裡大鵝卵石。溫柔忍不,《水移考》。
        (28)聶紹昌:《條上浚築事宜中》,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6,《公移》。
        (29)范濂:《雲間據目抄》卷4,《賦役》。
        (30)萬歷《上海縣志》卷4,《賦役志下·徭役》。
        (31)萬歷《青浦縣志》卷2,《裡甲》。
        (32)陳仁錫:《無夢園初集》勞集一,《賦稅積弊》。
        (33)林文沛:《治田公約》,見《三吳水考》卷14,《水田考》。
        (34)張內蘊:《三吳水考》卷13,《水移考》。
        (35)陳秉忠:《開浚吳淞江事宜經費條議》,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2,《議》。
        (36)林應訓:《治田六事》,見《三吳水考》卷14,《水田考》。
        (37)乾隆《婁縣志》卷7,《徭役》。
        (38)萬歷《嘉興縣志》卷6,《田賦考中·徭役》。
        (39)天啟《海鹽縣圖經》卷6,《食貨篇·塘長構築事宜》。
        (40)陳仁錫:《圍田議》,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2,《議》。
        (41)徐光啟:《農政全書》卷14,《水利》。
        (42)張內蘊:《三吳水考》卷13,《水移考》。
        (43)萬任:《嘉定縣開河說》,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0,《說》。
        (44)吳瑞:《浚吳淞江蘇、松二府牒》,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5,《公移》。
        (45)王一言:《請浚吳江長橋兩灘詳》,見《吳中水利全遠雄金融大樓書》卷16,《公移》。
        (46)聶紹昌:《條上浚築事宜申》,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6,《公移》。
        (47)康熙《嘉定縣志》卷4,《役法沿革》。
        (48)馮叔吉:《開浚吳淞江呈文》,見《三吳水考》卷13,《水移考》。
        (49)馮叔吉:《開浚白港公約》,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6,《公移》。
        (50)顏如環:《分理水利公約》,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5,《公移》。
        (51)聶紹昌:《條上浚築事宜申》,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6,《公移》。
        (52)林應訓:《治田六事》,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6,《公移》。
        (53)周孔政:《浚築河圩公移》,見康熙《松江府志》卷16,《水利下》。
        (54)姚文灝:《治田公約》,見《三吳水考》卷14,《水田考》。
        (55)林應訓:《治田六事》,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6,《公移》。
        (56)張內蘊:《西北水利議》,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2,《議》。
        (57)毛節卿:《水利議》,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2,《議》。
        (58)光緒《奉賢縣志》卷3,《賦役志》。
        (59)姚漢源:《中國水利史綱領》,水利電力出書社出書,第364頁。
        (60)林應訓:《治田六事》,見《三吳水考》卷14,《水田考》。
        (61)徐門肇:《建練湖公莊記》,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5,《記》。
        (62)馮叔吉:《長橋灘工完疏》,見《山吳水考》卷12,《奏疏考》。
        (63)王應鵬:《申議四事》,見萬歷《嘉定縣志》卷6,《田賦考中·條議》。
        (64)林應訓:《治田六事》,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6,《公移》。
        (65)蔡乾:《告誡水利須知案驗》,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5,《公移》。
        (66)王應鵬:《申議四事》,見萬歷《嘉定縣志》卷6,《田賦考中·爭議》。
        (67)《修復練湖疏》,見《三吳水考》卷11,《奏疏考》。
        (68)朱袞:《朱郎中條議》,見《三吳水考》卷13,《水移考》。
        (69)萬歷《無錫縣志》卷8,《食貨志二·役法》。
        (70)陸自嚴:《救荒八議》,見康熙《回安縣志》卷9,《條奏紀》。
        (71)吳震履:《五茸志逸隨筆》卷1。
        (72)康熙《嘉定縣志》卷4,《役法沿革》。
        (73)葉夢珠:《閱世編》卷6,《徭役》。
        (74)陳仁錫:《圍田議》,見《吳中水利圭書》卷26,《議》。
        (75)同治《上海縣志》卷7,《役法》。
        (76)章允儒:《議略》,見康熙《松江府志》卷13,《徭役》。
        (77)吳爾成:《水田修浚議》,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2,《議》。
        (78)萬任:《嘉定縣開河說》,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0,《說》。
        (79)顧炎武:《全國郡國利病書》卷21,《江南九·松江府志·塘長》。
        (80)乾隆《奉賢縣志》卷4,《徭役》。
        (81)葉夢珠:《閱世編》卷1,《水利》。
        (82)鄭友元:《塘長議》,見《全國郡國利病書》卷21,《江南九·松江府志·塘長》。
        (83)汪永安,《紫堤村志》卷2,《疏通》。
        (84)毛節卿:《水利議》,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2,《議》。
        (85)鄭友元:《塘長議》,見《全國郡國利病書》卷21,《江南九·松江府志·塘長》。
        (86)萬任:《嘉定縣開河說》,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0,《說》。
        (87)聶紹昌,《條上浚事宜中》,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6,《公移》。
        (88)錢允治:《長洲縣水利議》,見《吳中水利全書》卷20,《公移》。
        (89)朱袞:《水利興革事宜公約》,見《吳中水利全書》卷15,《公移》。
        (90)孫應昆:《條議略》,見康熙《松江府志》卷13,《徭役》。
        (91)陳仁錫:《無夢園初集》勞集一,《開河修塘》。
      
      明代福建的戶籍掉控與平易近間私例
      
        陳支平
      
        中國汗青上土田與錢糧的不實與人口的掉控,曾經惹起史學界的廣泛正視。自明代以來,中心當局想絕措施試圖有用地把持平易近間的土田與丁口,以包管錢糧與徭役的征收。明初朱元璋制訂瞭以黃冊和魚鱗圖冊為基本的戶籍土田治理軌制,所謂“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①故一般研討者多以為朱元璋奉行裡甲、黃冊軌制,天下戶口基礎都在當局的嚴酷把持之下。
      
        學者們得出如許的論斷,其所根據的研討材料,因此“官書”的紀錄為主。筆者近年來因研討處所傢族社會史的關系,翻閱瞭許多福建族譜,獲見瞭一些無關明代福建平易近間戶籍的材料,這些材料固然比力零散,卻反應瞭自明初以來福建的平易近間戶籍治理一直是十分松散的。上面,筆者便依據這些族譜的材料,對明代福建平易近間戶籍的掛號治理與轉移這兩個問題,作一區域性的索求。
      
        一
      
        從福建處所志的紀錄望,明初福建處所當局對付平易近間戶籍的掛號及黃冊軌制的奉行,重要是采取兩種措施:一是相沿宋元舊冊,二是由平易近間自報。如《晉江縣志》雲:“晉江縣宋分五鄉統二十三裡,元分在城為三隅,改鄉及裡為四十二都,共同一百三十五圖,圖中各十甲。明因之。”②《古田縣志》雲:“縣在宋置四鄉領十三裡,元析為四十八都,城內五保,外四十三都,統圖五十有九。明因之。”③《龍溪縣志》雲:“邑戶口登耗史志無考,國(明代)初定閩中,即令平易近以戶口自實。”④《海澄縣志》雲:“明初定閩中,令平易近以戶口自實,洪武十四年始頒黃冊之式。”⑤相相似的處所志紀錄良多,不贅引。
      
        因為明初福建在入行戶籍掛號時采取瞭相沿宋元舊冊與平易近間自實的措施,這就使明初福建地域的戶籍治理及黃冊軌制,在其實施之初便己發生瞭兩種弊病:一是把宋元時代某些戶籍不實的徵象保留瞭上去;二是“令平易近自實”的戶籍掛號措施,為平易近間遮蓋戶口提供瞭利便之門。
      
        正由於這般,明初福建的許多傢族,便當用“戶口自實”的機遇,千方百計遮蓋戶口,一個偌年夜的傢族,去去僅以一戶、二戶上報,編進黃冊,應役當差。先舉漳州府南靖縣莊氏傢族的景象為例。
      
        南靖奎洋莊氏開基於元代,始祖為三郎公,原為廣東年夜埔縣人,27歲時進贅於南靖永豐裡長安保下龜洋(奎洋)村朱氏,生兒育女。至明代洪武年間,處所當局“令平易近以戶口自實”,莊氏傢族即以一戶進籍掛號,隨便升引“守全”為戶名,族中並無“守全”其人。族譜記雲“龜洋者,吾宗桑梓之鄉也,自始祖三郎公從廣之獅子口喬居此地,室朱傢故男婦何氏,遂肇基焉。……必文公之初,治屬年夜明洪武即位,立籍為南勝縣永豐宰,後改南靖縣,應該五甲裡役,……為守全戶。”⑥傳至明萬積年間,莊氏傢庭已傳衍十一代,族眾已達數百人,儼然奎洋一富家,但其在當局中的戶籍,依然是“守全”一戶,“自必文而下十代,戶籍無異”。⑦
      
        萬歷初年,年夜學生張居正在天下范圍內清算地步賦役,南靖知縣曾球望到莊姓“丁多族年夜”,始把莊姓另分出一戶,頂替同裡的一名外姓流亡戶,該族譜《龜洋莊傢世代住所貫籍異同記》載雲:“至萬歷元年(1573),半縣知縣曾球審本族丁多族年夜,遂撥長房良茂派看賓,頂替陳士昭四甲裡役(為看賓戶),其第二房良盛派、塘後房、壟頭房仍然承當本戶五甲裡役(為守全戶),蓋自是戶籍已分矣。”⑧族譜《宗族年夜事》亦紀雲:“萬歷元年,知縣曾球,以莊姓丁多族年夜,派三世陽平公派下,長房良茂為看賓戶,頂替陳士昭第四甲裡役,其他二、三、四、五房仍為守泉(全)戶。”⑨
      
        永安餘氏傢族在明代僅負擔一甲的戶役,“隻充六甲”,始終到清代康熙年間整頓賦役,縣令袁植才把該傢族中的另一部門族眾“金戶丁餘明等充八甲黃顯鎮一半”,並配合運用“戶名餘安隆”。⑩始終到清代前期,餘氏傢族人口多達數千人,仍舊因此這一甲半的花戶名稱與官府產生聯絡接觸,整個傢庭的地步人瞭均在這一甲半在冊的地丁花戶掩護下,逃走於官府的把持之外。
      
        永春榮華鄭氏昇陽立都大樓傢族,在明初編定黃冊軌制時,亦僅以一戶進籍,“有明之初,朝廷編定平易近間戶口賦役,……我仁六公充任四五都一甲(甲首),值壬年接應公事”,始終到清代鼎革,蕩然無存,“依明制編戶籍,吾族仍一甲之班”。其間固然戶役接應屢有變故,賦役承擔也跟著政治局面的變革而輕重紛歧,但該傢族在官府戶籍上的名字,則一直是一個偽托之名,並無實人,“自古及今,年夜造編審,未有增減,戶頭易名,難以詳載。……戶名今稱鄭泰矣,嗣後又再易鄭雄。”(11)
      
        邵武縣黃氏傢族,在明初進戶籍時,也是一個甲首戶,所謂“我祖富五公始往建陽、傢邵武,戶籍四都一圖十甲,於是裡役起矣。”傳瞭五世當前,子孫浩繁,有裔孫“康七公徒勛潭,產寄五都龔氏戶,其子黃恭保遂又在五都八甲進籍,”如許到瞭明代前期,黃氏傢族分離在四都一圖四甲和五都八甲進籍瞭兩個甲首戶,從而包攬瞭整個傢庭對付官府的各類聯絡接觸。進清當前,官府試圖對戶籍賦役入行某些整頓,黃氏傢族則自行調劑,把遷徙至五都八甲的一部門族人又蔭庇於四都一圖十甲之內,“(康七派下)黃應相等承本宗黃隆旺、得九、康富扯進一圖十甲入戶,五都勛潭照舊有四房承頂一圖八甲蓬下丁差。”(12)官府對付傢族外部戶籍的調劑毫無措施。
      
        南靖張氏傢族,自宋末由閩西遷至南靖,繁衍至明代,子孫曾經分居於石橋、河坑、校溪等村莊,但在明初進籍時,“以戶名張世聰隸籍永一圖九甲,世應流派,唯渠是問”,厥後族眾子孫固然仍舊不停有人遷入遷出,但共守這一戶役,倒是一直不變,“吾族串通承差,向無異言”。因為族人分居遍地,應役承差頗為未便,於是該傢族又把本族遷居於不同處所的族人又分紅若幹“分戶”,“蓋因住居雲集,裡役南港遠東智慧科學園區拖累,乃各分戶石橋長南,分戶萬國美時代廣場南坑,分戶萬河橋溪。”(13)從這分戶的景象,咱們可以窺見該傢族在官府進籍的戶名掩護下,有浩繁的族人逃走於官府的治理之外。
      
        閩東霞浦陳氏傢族,東晉時從華夏遷浙江,宋末從浙東遷福建,至明代時已枝分四房,分稱楊梅、東山、英川、斜灘四祠,即一族分居四松哖大樓處。明初立籍,僅立一戶曰“永戶”,族譜稱“自祖宋首創以來,不知幾經播遷,風塵僕僕,立成萬代規模,戶開永戶,擺列九甲,境號圭峰。”因該族單槍匹馬,歷任九甲裡長。至明代前期,閩東霞浦一帶官籍中的戶口不單未能增添,反而有所遞加,一些裡甲入行合並應役。原來陳氏傢族處於明代承平之世,族人仍有成長,但裡甲合並後,陳氏傢族的“永戶”與繆姓明充九甲裡長,反而比明初的戶役承擔越發削減,故族譜稱“為後來世須念先世功勛,而纘成勿掉以無忘本始焉。”(14)
      
        有些傢庭在官府冊籍中掛號的戶名,不只庇蔭瞭傢族外部的許多族人,並且還可以庇蔭一些外姓的憑借人口,如惠安駱氏傢族,自宋末元初遷進該地,在遷徙之時,有隨遷仆人黃來保、楊成安、朱長安等,憑借於駱氏傢族。明初編定裡甲黃冊時,駱氏傢族進籍二十二都玉埕裡、雲頭村等地,黃、楊、朱三姓奴仆便庇蔭於駱氏傢族的戶籍之下,“隨遷養男黃來保、楊成安、朱長安,俱支出籍,共支戶役。”(15)
      
        再如龍巖縣的謝氏傢族,明初進籍十四都二甲,官冊上的戶籍名稱為“陽高”戶,三世祖謝秉誠先妻早逝,續娶林氏,帶來兩個外姓(先夫)之子,成年後附籍於“陽高”戶。數傳後來,這兩個林姓後嗣漸次發財,子孫不少,但終明之世,這些林姓子孫依然附寄於謝氏的“陽高”戶之下,共承門役。(16)
      
        明代福建平易近間各地傢族、鄉族對付戶口的遮蓋,天然使官府裡甲黃冊裡的人口多少數字年夜年夜少於平易近間的現實人口。嘉靖、萬歷之際,廣東人葉春及在福建惠安縣任知縣,編寫瞭《惠安政書》一書,書中詳載惠安縣各都圖裡甲的地位、天然村莊以及在冊的戶口生齒數字。依據這裡的材料,咱們可以驚疑地發明,明代惠安縣各天然村莊與人口的多少數字是多麼的不和諧。上面,咱們把無關數字列表如下:(17)
      
        從上表可以望出,明代福建惠安縣除城廂外,共有天然村莊809個,原管戶數3682戶,扣除盡戶,至嘉靖年間還剩3165戶,均勻每個天然村莊的住民僅3.9戶。這個數字殊難令人置信。現實上,一個天然村莊的住民戶數僅為3—4戶,那麼就掉往瞭這個天然村莊存在的心要性。更況且天然村莊有年夜有小,假如某一部內有幾個住民比力集中的天然村莊,那麼其餘天然村莊的住民就隻能是正數瞭。是以,以達欣大樓常理推論,每一個天然村莊的均勻住民數,至多應該在10戶人傢以上。
      
        值得註意的是,筆者已經把《惠安政書》中所載的明代惠安的天然村莊與此刻惠安的天然村莊作瞭對比,居然發明此刻惠安縣的天然村莊散佈與明代的天然村莊散佈基礎雷同,年夜部門明代天然村莊的名稱始終沿用至今。這也便是說,至多到瞭明代,惠安縣曾經造成瞭比力固定化的住民聚居村莊,而比力固定化的住民聚居村莊的存在,就象徵著住民的繁衍安居曾經造成規模,盡非那種隨時遷徙的姑且棲身點那樣變化不定。
      
        筆者已經到過上表所示的天然村莊均勻住民戶數較少的惠安北部十一、十二、十三都作過實地查詢拜訪,依據所彙集到的這一帶的幾種族譜紀錄望,則官府紀錄的戶口數字與族譜紀錄的族人數字相差很年夜。十一、十二、十二都現屬惠安縣南浦鄉,住民以陳、林、潘、吳、柯、王諸姓為多。筆者翻閱瞭本地的《玉湖陳氏族譜》,系宋代由莆田遷進此地,至明代嘉靖、萬積年間,陳氏族人散佈在添奇展的東陳、東張、南莊、亨衢、嶺頭、前塗等天然村莊,共分七年夜房,戶數(男丁)二百餘。(18)僅此一姓,其戶數就與十一、十二、十三都官府在籍的戶數相等。其餘如龍興展的東吳、海尾村,為吳姓聚居地,至明代嘉靖、萬積年間約有戶數六十餘;添奇展的潘盾,為潘姓聚居地,嘉、萬年間有族人六十餘戶。龍興展的磁窯、上倉、下窯等天然村,為林姓的聚居地,嘉、萬年問有族人百餘戶。(19)而在《惠安政書》中所載,十一、十二、十三這三都的原管戶口僅157戶,而天然村莊達58個,均勻每個天然村莊僅2.2戶。公、私文獻中關於戶籍紀錄的差別其實專人受驚。
      
        惠安縣其餘處所也都有相似的情形,據筆者所見到的族譜,如十都仙塘展的沙格村,是明末兵部左侍郎王忠孝的傢族,明亡,王忠孝隨鄭勝利進臺,是其時聞名的忠憤之士。沙格王氏亦是自宋代遷居的,至明代前期王忠孝時已傳十四代,族人已達百戶,且有不少進泮出仕者。(20)九都峰前村,是劉氏傢族的聚居地,也是宋代遷進的,明末清初戰亂時,該傢族被迫遷界而分移各地,據雲有族人數百。(21)二十二都埕邊的駱氏傢族,宋末遷居進閩,至明富台大樓代萬積年間已繁衍十餘代,並分居雲頭、下洋、張坂、前埔、文筆山等天然村莊,族眾已達二百餘戶。(22)
      
        從這些族譜的材料望,平易近間文獻與官府在籍的戶口數字差異很年夜,當然以上這些姓氏可以算是惠安縣的富家,仇敵口比力旺盛,情形可能比力特殊,但由此可以推見平易近間在官府掛號的戶籍與平易近間的現實戶口有較年夜的差距。依據筆者比力守舊估量,明代惠安縣各個天然村莊的均勻住民數至多應在10戶以上,而官府在冊的戶藉僅3.9戶,則明代福建平易近間的現實戶口可能是裡甲黃冊戶口的三倍以上。
      
        二
      
        因為明代福建的裡甲戶籍與平易近間其實戶口差距甚遙,裡甲戶籍現實上釀成瞭平易近間向當局徵稅應役的一種代號罷了,當局冊籍中掛號的名字,或許最基礎沒有其人,或許曾經往世幾十年以至數百年,他們的子孫依然沿用著先人的名字。由於這些所謂戶名的作用,僅在於與處所官府發生錢糧徭役的聯絡接觸,是否真正的姓名並不主要。再者,平易近間庶民與官府打交道,老是貧苦者多,獲益者少,如許的聯絡接觸,天然仍是稀薄恍惚些好。在冊的名稱越是脫離實際,反而對付掙脫官府的約束更為無利。在這種社會周遭的狀況和現實好處的驅動下,自明代以來福建平易近間的在冊戶籍天然日益虛偽化。在冊戶籍名稱,可能是姓張,但現實徵稅人可能是姓李、陳、王以及其餘什麼姓氏;在冊戶籍是一個傢庭單元,但其徵稅人去去是兩個以上的傢庭,甚至整個傢族或整個墟落。統一個姓氏的若幹個傢庭可以適用一個戶籍名稱,幾個不同姓氏的若幹個傢庭也可以適用一個戶籍名稱。從而招致裡甲散漫,戶口不清,處所台北農會大樓官府賴於征收錢糧徭役的根據變得越來越恍惚,錢糧徭役難以落實,正如處所志所紀錄:“納戶無混名清冊,田賦無魚鱗底簿,惟任諸裡班自催自納,有司官但憑總簿征糧,差催裡班罷了,並不見納戶為誰,此中包辦、詭寄、侵占、告訐、以巧欺愚、那重藏輕、奸弊百出。”(23)“裡甲未均,每一甲為一姓所據,其實界田完全者不下數十人,而冊著花戶殊寥寥也。”(24)這種情形始終相沿到清代前期依然這般,並有加劇的趨勢。道光年間任詔怎知縣的陳盛韶在《問俗錄》中記雲:“國傢維正之供,全重魚鱗實征冊一書。詔邑否則,官陂廖氏、附城沈氏,及為許、為陳、為林,田不知其幾千畝也,丁不知其幾萬戶也,族傳止一、二總戶名進官,如廖文興、廖日新、許力發、許式甫是也。更有因隱避役徭,數姓合立一戶,如李、林等戶合為關世賢,葉、趙等戶合趙建興是也。”(25)另一位在清代前期擔任過漳州處所官的張集馨亦指出福建的納糧之弊:“府屬地丁收納,總不外六分數。餘細按其故,平易近間生意田土,向不外撥;衙門糧冊,皆是虛名,多系前明人名字。如今稅契,則平易近間轉為奇。官若據案查辦,必有毆差抗捕諸患。……因此每年繳納分數,有減無增。”(26)
      
        正由於明代以來官府在冊的戶繞過高的手,看著高紫軒寒,沒有任何表情,溫度。口地步與平易近間的現實情形有很年夜差距,官府無奈對平易近間戶口地步的現實情形入行清算,隻能對各地的賦役采取維持“原額”的措施。於是,平易近間的戶籍和賦役日益呈現世襲化和定額化的趨勢。處所傢族或鄉族為瞭兼顧設定本傢族的徵稅應役,去去必需對本傢族、本鄉族所負擔的錢糧徭役從頭分攤。如上述南靖縣奎洋鄉的莊氏傢族,明初闔族在官府掛號進籍一戶為守全戶,明萬積年間又分發一戶為看賓戶。於是該傢族又把看賓戶的應役分為元、亨、利、貞四催,由長房派下子孫輪流承當,“本興、本道共當元催戶役;本隆宗子、次子二房共當亨催戶役;本隆四於、六子二房共當利催戶役;敬義派下與本隆五子、七子合為貞催共當戶役。夫星羅宿佈,枝派雖蕃而泉源同出,類聚群分,戶籍縱異而譜系皆同。後之覽者寧不歷歷可考乎。”(27)《永安餘氏傢譜》紀錄該傢族明萬積年間調配各房輪充應役的景象雲:(萬歷)四十年邑令王公良臣詳請下屬每戶額派十丁,豈論故盡,永為定式。吾族祖裡六甲,……六甲現役祖制分作三股輪充,仲榮公與子信公房一次,仲敬公與均祿公房一次,仲達公房與九公房一次,周而復始。”(28)
      
        南靖和溪張氏傢族,至明代時族人曾經分紅好幾個聚居村莊,但在官府的冊籍中卻仍舊是“一圖九甲”的甲首,數年輪充一年戶役,為瞭使這一年戶役均等分攤於該傢族的各房各地族人,他們不單把各房各地的族眾又分紅幾個“分戶”,同時對付各分戶答允擔的戶役入行從頭調配,想逃離這個困難空姐殺手鐧是很大的。“石橋、河坑二房共坐二百三十七日,校溪一房“是啊,才去工作對我來說,在我的辦公室你買了咖啡後,我上班的時候,我們必坐七旬日”,別的他們還領有一些“附甲”,太平洋商務中心也依據人口情形攤派部門戶役,“奎坑舟場璩姓坐二十四日,淨水塘上南丘姓坐二十四日,半天羅姓坐五日。”(29)有些傢族則在族內建立公新光民生大樓差田、流派田,以這些公差田、流派田的租錢支出來付出官府的錢糧差徭。如泉州梅溪陳氏傢族,明代中葉設五班裡正公田,“一班二班之田各百餘畝,三班四班之田各六十餘畝,五班之田則八十餘畝,約莫諸子姓以是充裡正一歲之費者,皆是物也。”(30)邵武四都黃氏傢族,在明代購買祭奠田產時就規則,“陳祭奠外,其他為贍十甲裡役之用,……而管年歲有豁谷,摒擋廳、縣圖差新班之事。……凡安糧之戶,概不消錢。”(31)傢族外部對付賦役應納的兼顧設定和再分攤,使得官府的賦稅戶口冊籍與平易近間現實人口、田土之間的間隔越發遠遙。
      
        明代福建戶籍與平易近間現實戶口的日益脫離,反應瞭平易近間傢族、鄉族對付官府徵稅應役等社會責任的抗拒與推卸,但在另一方面,官府戶籍又是一種社會位置的體現,假如一個傢族或鄉族未能在官府的冊籍上進戶,那也就象徵著這個傢族或鄉族並沒有取得社會上的符合法規位置。是以,官府戶籍對付平易近間傢庭、傢族來講,既是一種責任,同時也是一種權力。當官府苛征暴斂時,繁重的錢糧可能給戶籍上的“花戶”及其背地的傢庭帶來為難的承擔,但在尋常的日子裡,傢族在處所上的名譽與行為,住民們的進泮應試,以及施助蠲免等等,又無不與戶籍相聯絡接觸,尤其是那些丁多族眾或許有權有勢的年夜傢巨族,甚至可以應用本身的戶籍來隱蔽和搾取其餘沒有取得戶籍的弱族窮人。在這種情形下,福建平易近間與戶籍的關系,不只僅隻是與官府的關系,在傢族與傢族之間、傢庭與傢庭之間,去去泛起對付官府戶籍入行暗裡生意業務的徵象。先望永春縣成化年間的“承當甲首合同字”:
      
        安溪傳染感動裡平易近人康福成,因本處田土稀疏,之後永春縣六部住種田土。今蒙造冊,甘心供報六七都九甲裡長陳宅班下甲首國泰中興商業大樓。三而言議,將伊洪廟門口攏秧蔗等段計田糧八十畝,該年租一百二十碩,載米四碩二鬥,並廢寺地山林,一絕送與康福成兄弟承管。或是現當,商定協當兩個月日;或驅使遙近長解,盤費按照班下丁米科貼;若間年雜喚使費,約貼銀八錢;不敢懺悔。如是出辦不前,或子孫不克不及承當糧差,累負裡長,將田業退還,不敢變賣,若有變賣,執合同當官告理,甘當情罪。恐口無憑,立合統一紙付裡長收執者。
      
        成化七年十仲春 日
      
        承當甲首人康福成
      
        作中人謝智明
      
        代書人歐尾發(32)忠泰銀座大樓
      
        這是安溪人康福成兄弟投充於永春縣六七都九甲裡長陳貴二班下為甲首的合同書。從官府的軌制上說,甲首進籍應該與官府產生關系,但在這裡,倒是陳氏傢族的裡長暗裡讓外埠人康氏兄弟頂替“陳佛成戶額”,並規則“永為子孫理納戶役”。(33)
      
        因為平易近間對付戶籍可以暗裡生意業務,這一方面固然使官府的冊籍越發凌亂,另一方面則又不免在平易近間惹起戶籍問題的膠葛,如連城縣四堡鄉的《鄒氏族譜》紀錄該族的戶籍,“禮崇公於正德七年原在本裡本圖,分出承立鄒葉文公原頂四圖十甲內班甲首、同姓異宗小鄒軍戶裡長。……後因小鄒盡軍(勾補),幾累傾傢。葉嵩伯公仁信證券金融大樓父子作壁上觀,不消半文,曾言永當十甲甲首,誓不妥十裡裡長。至嘉靖二十一年,廷槐兄弟有違父命,復言十裡(裡長)伊亦有分,要得頂當,挽生員馬懷芹、馬肖樂編立合同,冒名篡頂三番。至隆慶六年,方換廷梅名字頂戶,吾傢自頂四圖四甲裡長也。”(34)這是裡長被同姓異宗所篡頂的例子。華安良村《黃氏族譜》的例子則相反,黃氏與本地柯姓在明初立籍時,原先二姓合為一甲,“承當糧差、理納戶役無異”,到明代前期,柯姓子孫日漸陵夷,“累負裡長賠納”,兩邊爭論多年,後經“公親蔡良官等,今兩違俱系親誼,從中調處,相安無事,由黃繼宗邊承充本甲裡長,柯麻極邊以為附甲,幫同接應公事,的是一廂情願,永無懺悔,今欲有憑宏春大樓,立合同字二紙各執為照。”(35)永春《榮華鄭氏族譜》也無關於戶籍膠葛的紀錄,“洪武初年,……我族產米視他甲倍多,乃列我鄭姓四五都一甲,”厥後景山李姓、年夜帽劉姓及溪頭張姓均為附甲。“繼後李姓消亡,柯姓接缺,……年夜帽劉姓亦遂不亡,張姓不克不及勝任。我鄭正甲自為秋祭,張姓幫辦。”之後冒名頂充的柯姓逐漸發財,用意反賓為主,自稱正甲。鄭氏族人不得不訴諸公堂,終於保住瞭正甲的位置。(36)
      
        南靖《張氏族譜》收錄一組無關戶籍的文書亦饒有興趣味。張氏傢族有幾戶族人原附在李姓裡甲內,屢遭李姓苛待,不得已隻好從李姓裡甲內脫離進去,歸到本身傢族內回宗進戶。該族譜載其事由雲:“溯公與廷清,為人不避強暴,不畏勢利,惟義之地點可行則行罷了。昔因德聰公遷徙年夜高溪,住居雲集,裡役拖累,合戶於油坑甲首李餘旺,屢被刁難,不勝其苦。公等兄弟思石橋得系親族,引得九甲裡長張祖鑒公備詢本縣主講演回宗合戶。李盛深乃是奸猾之徒,思我德聰公父子收報在冊年久不肯改還,各執告爭不克不及回結。後對城隍爐前明誓,琛心是以悔過,知非甘心,將戶口丁米改還本宗興鑒公,共當正役,隨立退批,完瞭此案。”由於張氏族人附在李姓裡甲內,李姓可以應用戶籍刁難苛索張氏族人,故張氏族人要脫離該裡甲,影響瞭李姓的一些好處,兩邊經由多方交涉,承諾抵償,最初請入迷明,立誓簽約:
      
        嘉靖二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是日請得石橋豐穩堂蛇嶽王公、高溪本境髻石平易近主公王,高文證實,祝賀流派三股照坐,無敢抵推。日後子孫如敢忘背,眾神訓斥。若私改此願者,燭年夜似松,果年夜如山,齊心合力,憂患相恤,天神庇佑,貧賤昌盛。
      
        李盛琛退批
      
        永豐裡油坑住人李盛琛等因張德聯男普壽移居年夜高溪,收報李餘旺戶內甲首,張養仔合戶當差。同張榮鑒編替餘梯裡長,各詞到縣具告張廷旺回宗。琛等思父子收執在冊,年久不肯改還,各執告爭。今因新光南京大樓本縣官出不候未及回結,各自悔心。李盛琛志願寫立誓章,望令廷清、榮鑒就對城隍爐前盟誓得系親族願將戶口丁米退還,榮鑒收執進戶,共當裡長正役,免致互爭。榮鑒、廷清思無憑據,李盛琛等隨立退批付榮鑒為照。隨李盛琛寫立誓章付廷清等城隍爐前果盟,琛等無言。自今當前,戶籍丁田還榮鑒發出,憑此定例。若有琛子孫刁難阻檔,執批告官,甘受前罪。今人難信,立退批一紙付認為照。
      
        嘉靖三十年七月 日 立退批字人 李盛琛 盛興 盛俊
      
        中人 陳智結 林甫承 吳國相
      
        張廷旺、廷清等人固然與李姓裡甲脫離關系,認祖回宗,但要在本族進戶,同樣也會影響到族內戶籍責任與權力的再調配,以是在與李姓簽立退批字後來,張氏族內又簽署瞭張廷旺、廷清進戶及幫同承當戶役的合同,該合同文如下:
      
        立合同字人張廷旺、張廷清等,租出棲身高溪,數世迷掉,現當匯泰大樓李盛琛戶內甲首,屢被刁難。旺、清兄弟引得石橋張祖鑒一圖九甲裡長,告斷歸祖共宗。鑒戶內有張廷輝逃移外出久年,清等甘心與鑒結立起誓本縣官公衙門外起訴,運用銀兩二傢平出。鑒戶內軍平易近二役官丁十八丁,鑒當二股官丁十二丁,清等應該一股官丁六丁,不管旺盛,俱作三股,流派在縣客人與福洲鎮衙軍籍來鄉以作三股科取,十年年夜役日子均攤同事,鑒子孫日後不得多派較加,清子孫不敢背義忘恩等情。李盛琛相告,恐後廷長,要二股平出,不得懺悔,今人難信,恐口無憑,立合統一樣貳紙,各執為照。
      
        證見公人:陳智結、丘高
      
        立合同字人:張廷清、張廷旺、張祖鑒(37)
      
        明代福建平易近間對付當局戶籍賦役的暗裡生意業務和處置,而且造成習性,從某種意義上講,比當局的黃冊賦役冊籍更具備束縛力,而這種私例的流行,又更入一個步驟使當局的錢糧徭役掉往有用的把持。明清時代,絕管有不少官員屢屢建議整頓戶籍清算田土的呼籲,有些仕宦還付諸施行,但從總的趨勢而言,官府對付戶口田土的整頓清算是掉敗的,官府對付平易近間的遮蓋戶口地步是力所不及的,在包管賦役“原額”征收基礎實現的條件下,官府對付平易近間戶籍的暗裡治理、生意業務及轉移等徵象,隻能是任其自然。而從福建平易近間士醫生的態度,也年夜多以為官府征收賦役,仍是維持近況為好。萬積年間晉江縣令彭國光曾當真稟承年夜學士張居正的“方田之令”,切實測量終極招致加賦,成果為許多福建仕宦士平易近引認為戒,《福建通志》載雲:“萬歷十年朝廷下方田之令,泉惠安、安溪二邑第均擁浮糧於業戶罷了。晉江令彭國光勵精集事,履畝定章,一律測量灑派,計溢額一千四百八十頃有奇,而產米亦增五分之二,即灑浮糧而昇陽立都大樓均派之,不至是也。人始謂惠安、安溪之士平易近有遙慮先見焉。”(38)明末清初時人李世熊在編修《寧化縣志》時,也引述後人所謂在籍人口削減雖然欠好,但搜增人口亦屬不智,應該以基礎堅持近況為妥的群情,他說:
      
        顧自洪武以來,雖兵兇時有,未如東南之慘也,乃生育三百年,終不克不及看元季兵燙之餘,而盈於洪武二十四年之數者,何也?豈逋移脫漏不成舉歟?抑消長相因,死生相勝,人事不克不及勝氣數歟?夫王成增飾戶口以希冊封,史臣頌未終而譴隨之。蓋稅意求增,在王博赫名,而平易近間之詒累也以世。即雲實數,害且與虛冒者等,此固仁人所為停筆也。豈晚近有司,宜鑒於此,稍補凋耗即已歟。十年編審,但驗糧多寡,為丁之損益,虛籍姓名,皆非實數矣。(39)
      
        處所士紳的這種輿論,也反應瞭明代以來當局對付平易近間戶口地步錢糧徭役的把持才能日益降落的趨向。然而這一趨向的造成,無疑是中國自宋元以來的國傢治理軌制不克不及順應社會的成長所致,是以筆者一向以為,所謂“中國封建社會的國傢政體是一個中心高度集權獨裁的國傢政體”,但至多從宋元以來,精心是明清時期,國傢的財務與經濟是松散與無序的,國傢政權無奈對經濟實踐集權獨裁。
      
      註 釋
        ①《明史》卷78,《食貨志二》。
        ②乾隆《晉江縣志》卷1,《輿地志·都裡》。
        ③乾隆《古田縣志》卷1,《鄉都》。
        ④嘉靖《尤溪縣志》卷4,《田賦》。
        ⑤乾隆《海澄縣志》卷4,《賦役上》。
        ⑥、⑦、⑧《南靖縣莊姓源流》,載瘴州市氏族淵源研討會、處所志編輯委員會編:《漳州氏族源流匯編》第1輯,第7—8頁,1992年元月印行。
        ⑨《奎洋莊氏族譜》不分卷,復印本現躲廈門年夜學臺灣研討所。
        ⑩平易近國永安《重建餘氏族譜》,《賦役志》。
        (11)(36)永春《榮華鄭氏族譜》,不分卷手手本。
        (12)光緒邵武《黃氏族譜》,卷15,《戶役志》;附錄《回戶合約》。
        (13)南靖《張氏族譜》,不分卷手手本,復印本躲廈門年夜學臺灣研討所。
        (14)平易近國《霞邑英川陳氏族譜》卷首,《遷播源流考》。
        (15)崇禎《惠安龍山駱氏族譜》,《忿詞》,不分卷手手本。
        (16)龍巖《陽高戶謝氏族譜》卷首,《源流》。
        (17)葉春及:《安惠政書》四至八,福建人平易近出書社1987年版。
        (18)《潁川玉湖陳氏族譜》,《世系圖》,1991年重建本。
        (19)以上見東吳《吳氏族譜》,《世系》,1990年修敦南通商大樓;《九牧林氏宗譜》,《世系圖》;《潘氏族譜》手手本不分卷。
        (20)《沙格王氏宗譜》卷4,《王氏譜系》。
        (21)《峰城劉氏族譜》卷首,《遷居考》。
        (22)惠安玉埕《龍山駱氏族譜》,《世系》。
        (23)康熙《安然平靜縣志》卷6,《賦役》。
        (24)道光《尤巖州志》卷3,《賦役志》。
        (25)陳盛韶:《問俗錄》卷4,《詔安縣》。
        (26)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中華書局1981年代版。
        (27)莊吉星:《龜洋莊傢世代住所貫籍異同記》,載《漳州氏族源流匯編》第1 輯,第8頁。
        (28)《永安餘氏傢譜》,《賦役志》。
        (29)南靖《和溪張氏族譜》,不分卷手手本。
        (30)泉州《梅溪陳氏族譜》卷下,《裡正公日誌》。
        (31)邵武《勛潭黃氏族譜》卷13,《祀恩志》。
        (32)(33)引自廈門年夜學汗青研討所主理:《中國社會經濟史研討》1990年增刊,《閩南左券文書綜錄》第81、80頁。
        (34)連城《鄒氏族譜》卷34,《行實十二世》。
        (35)華安《良村黃氏族譜》附卷,《左券》。
        (37)以上合同文書均引自南靖《和溪張氏族譜》,不分卷手手本,復印本現躲廈門年夜學臺灣研討所。
        (38)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賦志》。
        (39)康熙《寧化縣志》卷3,《戶口志》。
      
      
      
      

    打賞

    國泰金融中心

    0
    點贊

    主帖得到的海角分:0

    舉報 |

    樓主
    | 埋紅包